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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来源:南京人事考试网 2010-3-5 10:44:02 【字体:小 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苏人社发[2010]63号文件精神以及《江苏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考录工作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的计算问题
  1、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为1974年3月10日至1992年3月16日期间出生。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2、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31日。如:职位要求"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2年。

  二、关于学历的问题
  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及电大中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普通班,下同)应届毕业生须于2010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方可报名。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法警、法医、聘任制书记员职位)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含普通高校学历,以及通过电大、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
  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双本科学历按本科学历报考。高学历人员可报考相对低学历要求的职位,但须符合该职位所需学历对应的专业要求。
  2010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简章和职位表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关于生源地和户籍的问题
  招考户籍不受限制的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2010年应届毕业生;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学历人员以及符合有关条件(如夫妻一方在宁分居两地、父母在宁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在宁安置条件的军人配偶等)人员。
  限本省生源或户籍的有:报考监狱系统的社会在职人员、未就业的往届毕业生和专科学历应届毕业生。
  限本市生源或户籍的有:普通高校专科学历2010年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成人教育2010年应届毕业生、普通高校未就业的往届毕业生和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电大、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大专以上学历或党校序列学历的人员以及社会在职人员。
  本市生源或户籍系指:我市或入学前为南京市市、区、县的户口(不包括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毕业生户籍)。

  四、关于"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问题
  "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10年8月31日,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农村及城市社区工作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具有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经历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五、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报考问题
  1、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按规定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2、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六、关于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报考问题
  本省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需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在进入面试前必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七、关于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如何报考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凭省或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报考面向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6);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2年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八、关于选聘大学生"村官"的报考问题
  2007年市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三年聘期均考核合格的,可以报考定向招考市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4、96)。
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资格复审时,须出具所在区县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

  九、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准确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报名时可以使用15位或18位号码的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一定要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遗失的考生,必须持有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十、关于回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十一、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南京市的职位开考比例上为3∶1。招录监狱系统及博士研究生职位的开考比例为2: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不能开考的职位,招考单位应及时通知考生,并允许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报考其它职位。

  十二、关于专业科目考试的问题
  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仅限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考的职位、法警职位、法医职位、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加试法律专业知识,其具体学科范围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考试与公共科目笔试同一天进行。

  十三、关于资格审查问题
  1、报名时 报考人员通过报名网络如实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它信息,同时上传报考人员近期免冠正面二寸电子照片(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
  2、资格复审时 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需提供的材料:①2010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全日制成人教育须由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出具全日制学历证明)等(均为原件),委培、定向的毕业生应提供委培、定向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②其他考生需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社会在职人员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若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困难的,最迟在体检前必须提供);③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⑤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其中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证书,可提供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或425分(含425分)以上国家大学英语考试成绩。⑥ 符合有关安置条件的报考人员除简章要求提供的材料外,夫妻分居两地的:还应提供在宁一方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夫妻分居证明或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在宁一方配偶的户籍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还须由父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证明;符合随军在宁安置条件的军人配偶:还须出具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同意随军的批复。
  3、录用时,2010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关于体检(体能测试)问题
  招录体检工作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其中,公安、司法人民警察录用体检工作执行公安部、司法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法院、检察院系统法警体检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十五、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十一)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十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自2007年3月10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十七)自2005年3月10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2009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8、2009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十六、关于招考参考教材问题
  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10年考试录用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考试大纲通过网络公布。

  十七、关于考试费用问题
  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报名笔试费用98元/人,面试费用100元/人。报名笔试费用,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初审后,于3月18日前通过银联卡在网上缴纳,逾期未缴费视作报名无效。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报名时,先行进行网上支付。笔试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2009年4月26日至27日到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南京市北京东路63号南京人才大厦530室)办理减免考试费用的手续,退还报名费。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 南京市人事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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